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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2012-9-19

  一.新加坡公司注册规定   新加坡商业注册局(英文简称ACRA),是新加坡公司注册唯一的主管机构。所有公司和商行的成立,均须经ACRA注册。申请注册公司从事商业活动,除了银行/金融/保险/证券/通讯/交通/等行业和对环境有影响的生产行业需向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申请外,商业机构和公司的设立,只需向注册局登记即可。   二. 新加坡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   新加坡公司法规定,股份制有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它可以参与诉讼,拥有资产;也可以产生债务。   公司股东的责任只限于其认购,但又未缴足的数额。只要认购的股票都已缴足,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便不负有其它责任,除非有关的股东对公司的外债提供个人担保。   三. 注册资本/缴足资本和注册费   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注册资本是最低新币10万元,缴足资本则是新币1元起。股东可随时决定提高注册资本和缴足资本,只需在注册局填写表格和交纳费用即可。注册资本代表公司可向股东发出股本之限额,公司可在这个额度内发出股票,并要求股东一次或多次交纳所认购的股票之款项。经认购而又缴足了的股票即是公司的缴足资本。   新加坡公司成立需呈交的文件   1)公司章程与细则;   2)守法宣誓书;   3)身份证明书;   4)董事受任书和资格宣誓书;   5)公司注册地址及办公时间报告表。此外,董事经理,公司秘书和审计师详情表和股票发出记录,需于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呈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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