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的法制备受国际机构褒扬,认为是一个值得借鉴的模式,事实是否确实如此?要认识新加坡法制的实质性,可以从破坏公共财物罪的立法个案,看看其立法过程中的玄机,进而看看何为依法执法?何为以法凌人?
近日,一位新加坡年轻女艺人因为在马路涂鸦与人行道上贴纸,遭警方以破坏公物罪逮捕提控。
根据报道;‘在新加坡,破坏公物一般被认定为较为严重的罪行,在本地面临的最高刑罚为坐牢三年外加罚款2000新币,如果情节严重触犯了刑事程序法典,则可能遭受鞭刑的处罚。而一般恶作剧罪的刑罚最长为一年或者罚款,或者两项惩罚兼施;但造成公共财物500元新币以上损失的恶作剧行为,最高刑罚则为坐牢两年外加罚款。…早在1993年,一名美国青年因在新加坡涂鸦而被捕,并被法院处以坐牢、罚款和鞭刑的惩罚。’
新加坡除了以坐牢、罚款和强制性鞭刑的惩罚来维持市容之外,也使用在公众场所当众羞辱的劳改方式,去惩罚随地乱抛垃圾的国民。
虽然强制性鞭刑遭到许多非议,但是,新加坡没有涂鸦破坏市容的事实,却是很受赞扬。那么,破坏公共财物法令到底是什么一回事?其中有什么内里乾坤?这可以先从李光耀为何要修正原有的法令,与如何修正法令的这两点去了解。
Authoritarian Rule of Law (Jothie Rajah, 2013)第3章的评述,解答了这些疑问,对破坏公共财物法令的历史背景,与其中的来龙去脉做出了分析。
破坏公共财物的立法,表面上来看是针对反社会行为,其实不然,Rajah从1966年的国会辩论记录中,了解到立法的真正目的,原来是要打击反对党的政治活动。
事缘,1960年代的政党政治斗争中,李光耀的最大政治对手是社阵,虽然1963年的冷藏行动让李光耀一举逮捕了反对党的核心领导,但是,由于基层组织依然还能够活动,社阵始终还是李光耀的心腹大患。
基于李光耀政权垄断了近乎所有的政治空间,包括确保没有印刷商胆敢承印反对党的刊物,社阵剩余的唯有选择是在公共场所涂写政治口号,和粘贴标语来传达政治信息。
当年,破坏公共财物是轻微犯罪法令下的一项栏目,犯罪刑罚是罚款50元,以及/或者,一个星期的监禁。对人民行动党政府而言,这一种惩罚过于轻微,阻遏不了反对党对政府的政治攻击。
此外,1966年,新加坡成为在越南打仗的美国军人的休闲中心,这一种新时局,强化了社阵的反殖民与反帝国主义的政治意识形象,也陡然增加了李光耀的焦虑感。
就是在这一种政治环境的背景下,政府修正了破坏公共财物法令,意图彻底杜绝反对党通过涂写标语传达反战和反美的政治信息。
新法令提高罚款数百倍至2000元,最高监禁刑期更大幅度增长为3年,并且加人不具有担保在外候审的条款以实行立即囚禁,最重要的是,规定强制性的鞭刑,最少是三鞭,最多为八鞭。
Rajah认为这些变革违背了两项基本法律原则,因为惩罚力度和所犯的罪行不成比例,以及,使用残暴的鞭刑去对付涂鸦有违适当性。
也就是说,惩罚力度远远超过了涂鸦与粘贴标语对公共财物的破坏程度。实际上,涂鸦与粘贴标语对产业的破坏是相当的轻微,因为涂写外墙对产业没有结构性的伤害,只要通过清洗或者粉刷就可以恢复原状。
另外,强制性鞭刑更是意味着,司法丧失了可以根据案情性质与轻重做出适当处罚的原有权力。从此之后,即便是没有政治性质的涂鸦,也一律要施予鞭刑,其轻重只在于鞭数的多少。
破坏公共财物法令确实是一个严刑厉法的典范。新加坡就有一个个案,一名年仅15岁的被定罪少年,除了面对3个月的囚禁之外,还得接受3鞭的强制性鞭刑。
Rajah认为政府利用破坏公共财物法令,去严惩涂写政治口号和粘贴标语的反对党支持者的这一种行径,在在违反了政府必需依据基本法律信念去执法的,依法执法原则。
依法执法的概念,要求政府本身必需受到法律的规范,也就是说,政府不能凌驾在基本法律原则之上。这是因为唯有在这一种约束条件之下,国人的基本权力才不会被政府侵蚀。
因此,当政府利用立法权力去设定法令,以满足执政党本身的政治目的和利益,那么,国家的立法机制在实质上已经变质,也就是说,原本的依法执法,已经沦为以法凌人。在此,以法凌人是指,政府设定法令,假公济私,通过合法的制度手段去执行潜在的政治目的,以清算其他的政治竞争者。
由此可见,要确实的了解新加坡的司法制度,不能单靠官方版本的说辞,还得实实在在的看看立法背后,是否有什么不可告人的潜在政治目的。以此类推,在不了解真相之前,贸贸然的推荐他人借鉴新加坡模式,那是不明智和不负责任的轻率行为。